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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07 10:56:48】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发挥审判对家事纠纷的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加强家事心理疏导员队伍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家事心理疏导员队伍的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家事心理疏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心理学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为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疏导和干预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与妇联、心理学会、心理学教育研究机构或者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心理疏导和干预合作机制,由合作方推荐心理疏导员。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如下条件的人员,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聘任为家事心理疏导员:
(一)具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取得相关资质;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责任感强、热爱家事心理疏导工作。
聘任为家事心理疏导员的,聘期一般为1-3年,由人民法院颁发家事心理疏导员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家事心理疏导员名册。家事心理疏导员名册应当介绍家事心理疏导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主要工作经历和心理咨询师资质等内容,并在法院网站、家事诉调中心或家事诉调区域内进行公开。
家事心理疏导员实行分级使用制度。由中级法院公布全市法院的家事心理疏导员名册。基层法院推荐或选任的家事心理疏导员,原则上一般受理各自辖区内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和干预的委托,但可以由中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配使用。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家事心理疏导员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家事心理疏导员,予以奖励表彰。
人民法院发现家事心理疏导员有违反心理疏导工作要求的,应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家事心理疏导员资格。
二、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家事审判庭审理家事案件时,应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家事心理疏导员出具的相关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参考材料。
家事审判庭负责筛选心理介入案件、启动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配合并跟踪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
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合作方负责从家事心理疏导员名册中选派家事心理疏导员实施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七条当事人主动申请或同意接受心理疏导和干预的,应当填写《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申请书》(附件二)或者《同意接受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确认书》(附件三)。家事审判庭应当在三日内向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合作方发出《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联系函》(附件四),并与当事人及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合作方协调确定心理疏导和干预介入的时间与地点。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家事审判庭也可以直接邀请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合作方参与谈话、调解过程,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和干预服务。
第八条家事心理疏导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的规定,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案件信息及相关资料均严格保密,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记录当事人心理疏导和干预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家事心理疏导员完成心理疏导和干预后,应当及时向家事审判庭书面反馈心理疏导和干预情况。
心理疏导和干预情况有关材料归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条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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