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07 10:54:46】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加强家事调查员队伍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家事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结合我市各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家事调查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 家事调查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责任感强;
(二)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
(四)时间充裕,热爱家事调查工作。
第二条 家事调查员由司法、民政、工会、团委、妇联、公证机构等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推荐。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家事调查工作的,家事调查员由承接家事调查专项委托服务的单位推荐。
聘任为家事调查员的,聘期一般为1-3年,由人民法院颁发家事调查员聘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家事调查员名册。家事调查员名册应当介绍家事调查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和主要工作经历,并在法院网站、家事诉调中心或家事诉调区域进行公开。
家事调查员实行分级使用制度,由中级法院公布全市两级法院的家事调查员名册。基层法院推荐或选任的家事调查员,原则上受理各自辖区内的家事案件调查委托,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由中级法院调配使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家事调查员参加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家事调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调查工作的;
(二)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四)调查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提交家事调查报告的;
(五)其他不宜再担任家事调查员的情形。
二、家事调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家事审判庭根据家事案件的实际情况,适时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的,应当出具《家事案件委托调查函》。
委托调查函应当注明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事项和调查期限,如果对调查工作有详细指引和要求的,应当一并列为附件。
第七条 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应当遵从法官指引,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保守案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官应当与家事调查员保持联系,全面掌握家事调查进程,并给予指引、协助。
第八条 家事调查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与父母、未成年子女、其他家庭成员、邻居及其他有关人员面谈沟通;
(二)以适当方式征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抚养及探望的意愿或态度;
(三)以适当方式和时间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未成年子女学校等;
(四)家事审判庭许可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九条 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必须紧急处理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家事审判庭。
第十条 家事调查报告应于接受调查委托后一个月内完成,但经家事审判庭允许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并以延长一次为限。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家事审判庭委托的调查事项、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调查掌握的情况。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和形成的调查笔录,应当列作附件一并提交。
家事审判庭经审查调查报告,发现未完成委托调查事项或不符合委托要求的,应当要求家事调查员进行补充调查、重新调查,必要时,应当另行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
第十一条 家事调查报告应在法庭上出示。家事审判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将报告内容整理为质证部分和询问部分,予以分别使用。
对于报告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应当列入质证部分,整理后提交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对于其他陈述性内容,更宜采取法庭询问方式予以核实的,应当在开庭笔录中载明。当事人对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家事审判庭可以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进行书面说明。
家事审判庭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报告内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或不予采纳。未经质证或者询问的报告内容,不得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家事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的,应当归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家事调查员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家事调查员,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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