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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25 10:39:50】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方案》(粤司〔2017385号)的要求,结合广州法院实际,制定以下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与公证机构工作的有效对接,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人民法院办理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试点范围
201711月开始,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1811月。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合作办理司法辅助事务,打造广州经验。
三、试点内容
试点人民法院可以将以下司法辅助事务交由公证机构办理。
(一)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吸纳公证机构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进入名册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做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市中院立案庭牵头负责)
(二)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人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市中院少年家事庭牵头负责)
(三)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鼓励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市中院立案庭牵头负责)
(四)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和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市中院执行局牵头负责)
(五)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市中院执行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机制
(一)制定相关细则和规程。市中院立案庭、少年审判庭、执行局根据试点内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相关试点工作细则和规程,于20171120日前报送市中院审管办。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中院审管办负责组织协调,与市司法局、广州公证处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试点工作开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健全完善工作台账。市中院各牵头部门、各试点基层院须指定机构、人员专项负责,要加强组织落实、工作推进、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试点情况报送市中院审管办。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沟通协调,加强督促推进。各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做好协调、督促工作,推动对接机制的完善,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供便利。各牵头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基层院的联系和指导,鼓励创新,及时收集试点中所遇问题,与公证机构、人员协调解决,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市中院审管办、立案庭、少年审判庭、执行局牵头负责指导落实,各试点基层院协办)
(二)落实经费保障。列入试点范围的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争取党委政法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市中院行装处牵头负责指导落实,各试点基层院协办)
(三)信息化技术保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结合试点工作深度应用信息平台。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系统研发、保障工作,满足试点工作的需求。(市中院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各试点基层院协办)
(四)扩大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推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向纵深发展。(市中院宣传处牵头负责落实、试点基层院协办)
(五)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各牵头部门、各试点基层院与公证机构要做好对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推广。20185月,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按上级法院要求,组织各牵头部门、各试点基层院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的准备工作,全面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效果,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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