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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广州“一带一路”枢纽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4 17:32:29】 【稿件来源:司法公开办】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为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建设规划和部署,充分发挥两级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广州一带一路枢纽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指引,增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地区及世界和平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全市法院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主动作为,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2.准确把握广州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围绕为全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支撑要求,深刻把握广州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枢纽城市的地位作用,努力打造国际创新枢纽”“国际航空枢纽”“国际航运中心,使广州成为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引领珠三角城市群向更高层次迈进。
3.找准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民商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和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突出与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科学谋划法院工作,探索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
二、建立案件审理绿色通道,规范一带一路案件办理流程
4.实行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因地制宜,既考虑现有司法资源配置,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又充分考虑方便中外当事人行使诉权和参加诉讼,探索由部分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涉外涉港澳台或者涉一带一路建设民商事案件,并探索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管辖法院。
5.建立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启用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审理绿色通道,以国籍、地区+案由为识别因素,对一带一路案件进行特别标识。审判管理系统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从立案起即建立二维码标志,审理节点全程通过扫码录入,并与法官通、律师通对接。
6.健全涉外诉讼服务工作。推进涉外诉讼服务标准化工作,集中管辖的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应明显放置中英双语、繁简双体诉讼指引材料。完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建立中英双语网站专栏,向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7.探索拓宽涉外送达渠道。在遵循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文书送达地址、领用信用卡预留地址等作为送达地址;适当增加电话、传真、12368平台、电子邮件、微信、QQ等多渠道送达;借助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平台,提出规范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请求。探索与公证机构合作送达,探索电话录音公证机制,提高送达效率。
8.规范涉外境内财产保全工作加强对境内被保全财产可供执行性的审查,努力提高财产保全率,提高涉外执行实际到位率。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控制被保全财产,同时综合考虑被保全财产在执行阶段的变现能力、价值稳定性、保管费用、保全难度等多种因素,一般按照现金、房产、股权、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等顺序选择保全财产。
9.编制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规程。制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规程,明确涉外商事案件审判节点,配套建立域外送达、域外取证、管辖权异议、诉讼财产保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域外法查明等节点台账,实现案件节点全程记录、案件审限同步监督,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规范化水平。
三、全面落实公正高效要求,依法审理一带一路案件
10依法惩治涉一带一路建设刑事犯罪。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首位,严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势力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涉黑涉恶、贩毒、赌博、走私、洗钱、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拐卖人口、组织卖淫等跨国跨区域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妥善审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港口、航运、仓储、物流等领域刑事案件和侵害境外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职务侵占、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推进涉港澳刑事司法协助,加强案件取证的配合协作。探索典型类案集中宣判机制,结合案件进行法治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跨国跨区域犯罪。
11.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民商事案件。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金融服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货物运输、劳务合作等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强化对自贸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司法政策,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促进对外开放。
12.推动共建域外法律查明中心。推动与相关域外法查明机构、研究中心合作,借助专家智库,为域外法查明提供智力支持,确保依法准确适用准据法,增强裁判的国际区际公信力。
13.探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依据案件审理需要和诉讼代理律师申请,及时签发律师调查令,由律师自行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市中院统一制定律师调查令样式,在现有审判管理系统中增设律师调查令模块,各法院对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14.健全与仲裁机构沟通机制。加强与相关仲裁机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仲裁司法审查情况等形式开展业务交流,及时发现解决仲裁和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案件处理标准。
15推进调解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引导中外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支持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完善商事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提高调解效率。探索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等一体化诉调平台。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16.完善虚假诉讼惩治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将虚假诉讼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涉一带一路虚拟地址注册企业经营信息共享机制和对虚拟地址注册企业的多层监管体系
17.实行一带一路案件精品工程。建立健全类案参考制度,梳理同类型案件裁判规则,提炼处理办法,规范裁判文书体例,定期发布通报类案裁判规则和案例,促进类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对于涉及国际条约适用、确认新型商业规则、争议较大或公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以及行业影响面广的案件,有针对性地打造精品案例,为审理涉外案件尤其是涉港澳案件审判提供参考借鉴。
四、加强执行工作,充分维护中外当事人胜诉权益
18.加强承认与执行涉外判决、仲裁裁决审查。依照我国与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大陆与港澳台建立的司法协作机制,及时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涉外涉港澳台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请求,加快相关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9.加强涉一带一路案件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广州市天平执行查控网拓宽涉外财产调查渠道,简化涉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涉外财产查控效率。推进涉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建设,配合推进南沙自贸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
20.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审查。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应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保证立案、审查和审批渠道畅通,处理及时。
21.严格规范对境外人员的司法拘留。对外国人采取司法拘留前,应严格审查身份;对外国人或者港澳台籍人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报省法院备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先行采取拘留措施,事后立即报告院长并补办批准手续,并于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将有关案情、司法拘留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向法院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22.严格规范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被限制出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籍人士以及其他中国公民,法院可依法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在暂不准出境期间,不限制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适当担保后,法院应及时发还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23.严格规范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涉外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涉外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探索创新审判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建设
24.推动建立大湾区司法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建立机制,推进大湾区区域内各城市法院之间的信息、业务及人员的经常性交流互动,推动内地与港澳司法领域的深度合作。通过相互考察访问、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共建研究基地等方式加强三地司法机构的交流互动;积极探讨区域间司法协助,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协助协议的签订,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等议题解决。积极参与粤港合作示范区新规则制定。
25.建立穗港澳司法交流培训中心。争取上级机关支持,探索建立穗港澳司法交流培训中心。探索建立穗港澳地区法律、法院判例共享机制,拓宽信息互助渠道。积极派员参与对外、对港澳台的司法交流,共同对自贸区建设、金融商贸、物流、环境资源等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助推构建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环境。依托法院两协会对外交流职能,举办穗港澳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法官论坛。
26.构建全市法院共享的港澳籍陪审员库、涉外专家陪审员库。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平台,探索设立广州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积极吸收国内外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证券期货等领域法律专家、学者加入专家智库,为涉外审判提供专业知识、专业领域等方面的智力支撑。建立完善涉外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建立涉一带一路案件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完善港澳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规范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案件审理工作,提升港澳籍人士对内地司法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27.深化涉外审判司法公开。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增强涉外审判透明度,提升涉外审判公信力。涉外案件除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全部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符合公开条件的已生效涉外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实行双语发布典型案例机制,每年从审结的涉外案件中挑选5-10件典型案件特别是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件,利用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和广州审判网实行中英双语发布。加强涉外审判宣传规划,采取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和年度工作白皮书等方式,推广和宣传涉外审判工作,提升广州法院涉外审判影响力。
28.优化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建立涉一带一路案件审理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结合办案实际,及时总结梳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专项报告或提出司法建议,为产业发展、制度创新、立法完善、政府决策积极建言献策,有效防范化解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六、强化审判保障机制建设,为一带一路案件审判提供坚实基础
29.推进涉外审判团队建设。实行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由专门审判团队审理制度,根据案件类型科学设置审判组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选配高素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探索在市中院业务庭成立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探索与广州海事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建立司法资源共享机制。
30.建立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两级法院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联席会议机制,由各法院轮流主办,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邀请省法院、广州仲裁委等单位参加。依托《广州法院信息》编发《广州法院信息——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专刊》,促进信息经验共享。
31.加强涉外审判信息化建设。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平台,围绕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共享、互通原则,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全面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利用司法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分析研究,以准确把握审判规律,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涉案当事人在华居住地址、境外居所以及出入境动态信息共享机制。
32.加强涉外审判专业人才培养。深化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定期举办涉外商事业务论坛,选派优秀法官到境外高校学习进修,推进涉外法官统一培训、学习和交流。加强调研,认真研究域外法查明、涉外送达、司法协助等司法实践难题,大胆探索创新,提出对策建议。探索实行涉外法官上下级法院挂职、任职交流。建立符合涉外审判规律的绩效测评机制,培养涉外法官职业尊荣感,努力打造一支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作风素质硬、具有国际视野和影响力的高层次、多梯队、复合型涉外审判队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8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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