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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8 16:10:08】 【稿件来源:司法公开办】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职责
1. 深刻理解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出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两份纲领性文件相继出台,提出要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和科技创新,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把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建设美丽广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统一,也是对工业文明的新型超越,并明确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各方面建设的总体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
2. 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全市两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统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统一裁判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环境资源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3. 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全市两级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三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完善环境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二、充分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4. 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追究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督促环境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犯罪,从快从严予以打击。
5.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诉权。妥善审理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滩涂、湿地、海洋以及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依法救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重要因素。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作用,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正审理案件,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6. 加大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好与环境资源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创新执行方式,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代为履行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和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依法受理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决。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7. 稳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以及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试点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以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重点从检察机关在该类诉讼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担任的角色、所处的诉讼地位等方面探索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健全。
三、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广州特色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8.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以省法院批准市中院和白云区法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契机,结合审判实际,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确保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力量审理好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在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或新型审判团队,集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做好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和调研工作。努力在全市两级法院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合力,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9. 试行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制度。以省法院指定市中院和白云区法院集中管辖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河源)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案件为契机,探索对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审理。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探索异地调查取证、保全、先予执行、巡回审判和案件执行等新机制。
10. 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要求,在市中院、白云区法院率先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刑事和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市法院推广刑事和民事二合一模式,以统一裁判尺度,更好落实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加强与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做好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及行政执法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衔接和联系,统一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裁判尺度,协调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标准,充分发挥三大审判的整体合力。
11. 实施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战略。树立精品审判理念,注重提升审判质效。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注重以点带面,要善于从个案中发掘普遍存在的问题,探索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新路径。注重发掘典型案件,注重裁判文书说理,适时向社会公众推出有代表意义的精品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以具体案件规范指引公众行为。强化司法建议,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作用,通过审判发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问题,并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建议,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2. 积极拓宽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渠道。针对环境类民事侵权案件收案较少的问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提升社会影响力,深入社区、林区、景区、园区、矿区等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或巡回审判活动,加强宣传以提高人民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和环境资源行政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鼓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对受害人的释法工作,鼓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13. 探索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支持,在市人大环资委、环保局现有环境保护专家库的基础上筹建我市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按照不同的专业编制专家名录,根据专家的个人意愿,提请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了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可以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或者按法定程序让专家担任一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14. 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在严格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工作范围包括研讨全市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加强沟通,在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案件中做好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的衔接。
15. 加强与环保组织的合作。环保组织是专门从事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组织,其不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也具备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等职能。探索与相关环保组织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通过环保组织向社会传递信息,指引公众的行为,并了解公众的诉求和最新的环保动态,使环境资源审判与时俱进、更接地气。
16. 推动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公益金管理制度。根据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针对目前法院判决的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处置,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需要进行适时的救济,法院具体执行恢复生态环境需垫付修复费用等问题,推动逐步建立适应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形势的公益金管理制度。
17. 探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环境纠纷预防机制。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存在环境纠纷高发的风险,如高速公路的噪声污染、市政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垃圾填埋场对空气的污染以及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等,此类项目具有投资巨大、影响面广以及当事人众多等特点,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全市两级法院应当未雨绸缪,积极与环境保护相关行政部门协调,积极对此类纠纷的预防机制进行探索,积极研究如何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8.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要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的收案范围,对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妥善审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各项措施制定、落实到位。
19. 建设过硬队伍。以法官员额制、审判责任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的要求,优化人员结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稳定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队伍,不断研究和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广州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还应包括最新的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内容,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4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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