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件库 > 法院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示范诉讼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02 11:50:43】 【稿件来源:司法公开办】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示范诉讼改革的意见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要求,为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加强对于系列性或群体性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对于数量较多的系列案件,各区法院可以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判决,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案件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在上诉移送卷宗时标注优先。市中院立案庭应对此类案件优先立案、排期,并及时与业务庭沟通,原则上安排庭领导进行审理。
第三条 各业务庭对于此类案件应慎重及时审结,必要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
第四条 对于二审已有生效裁判的同类型案件,原则上应遵循先前判决,如认为需要改变先前判决的,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五条 法官判决案件后,应充分利用已生效的判决做好释法答疑和服判息诉工作,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对于此类案件,各业务庭原则上应发布案例。
第七条 市中院办公室技术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在案件综合管理系统中添加优先标记,为此类案件统计、催办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本意见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九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41印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