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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17 11:28:36】 【稿件来源:司法公开办】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
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实行“电子送达为主,其他送达为辅”和“谁送达文书,谁负责使用”的原则,引导当事人积极选择电子送达,法院工作人员积极使用电子送达。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电子送达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12368语音通知、微信、QQ等简便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案件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交换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也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第四条 立案窗口负责要求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可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使用的私人电子邮箱或微信号、QQ等送达地址。
第五条 当事人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送达,只有在电子送达无法成功发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邮寄送达。技术部门采取技术手段阻止未进行电子送达就直接使用邮寄送达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第七条 适用电子邮箱送达的,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或经其确认的私人电子邮箱,即发生送达效力。电子邮件发送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时间。为保证送达质量,法官在案件开庭前应对电子送达的情况予以核查。
第八条 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预留有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应同时发送。
第九条 案件立案时,立案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案件上诉的,二审立案时,立案人员应要求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于电子送达地址予以确认。
第十条 立案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录入案件信息时,应准确录入电子送达地址,并对当事人是否选择了电子送达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技术部门应做好电子送达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建立电子送达管理平台,做到送达工作全程留痕、送达提示、随时查询;及时反馈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语音提醒等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结果;自动统计本意见所述的电子送达相关数据,定期对各基层法院、各部门应用电子送达案件数、使用次数及使用率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两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区域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电子送达的使用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建立电子送达工作考核机制,考核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审管办对各院各部门电子送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通报,对应适用电子送达而不适用的个人和电子送达使用率低的法院、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4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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