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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4 15:38:2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穗中法201522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1019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4
 
 
 
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最高法、公安部警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对本院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特制定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市公车改革方案正式下达后再制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本院车辆暂维持目前管理状况(即法警支队负责押解车辆的使用管理,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其余车辆的统一管理)。车辆管理职能部门要与车辆使用部门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二条 综合保障中心车管部(以下简称车管部)是本院车辆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管理车辆的统一调度、维修、年审以及办理保险、车船使用税和粤通卡缴费等事项;负责组织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调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
车管部建立一车一档制度,详细登记每一辆车的行驶、维修、用油等各项费用支出的情况,按照市公车管理规定,每月按时向院公车办上报单车公里数、各项消耗情况。
第三条 车管部设车辆调度室对所管理车辆进行统一安排使用,并协助院公车办运用北斗系统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高效。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机要通信保障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是指应对紧急公务的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囚车;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执行一线办案的经核准的其它车辆。
第六条 一线办案是指:送达、开庭、提讯、调查取证、调解、现场勘查、调查、检查、宣判、查封、执行、审务督察、案件协调等开展执法办案必须的活动。
一般公务是指:调研、会议、前往车站(机场)等日常性公务活动。
第七条 各部门因一线办案需要用车的,须于用车前一天网上填写《用车申请》。按照市公车管理规定,节假日、越界(出广州市)、超时(每日00:00-05:00)用车的,由用车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并报院领导批准;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市内用车的,由用车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以上批准的《用车申请》从网上发综合保障中心车管调度室,由综合保障中心车管部本着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用车需求与车辆情况合理安排用车。紧急情况下,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申请用车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 各部门执行一般公务时,不予安排公务用车。如遇特殊、重大、紧急事件确需用车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安排用车。
第九条 各部门因公务需要租用中、大型车辆的,须网上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报其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同意,按照《关于加强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公车管办发〔201213号)规定,由院公车办按程序报批,综合保障中心车管部负责安排租车。
第十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工作证。驾驶警车时,必须着警服(确因警力有限,由法警以外人员驾驶的,驾驶员应着法院制服,随身携带驾驶证、法院工作证),并严格遵守《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改变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用途(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将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安全行车和车辆维修
 
第十二条 车管部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行车教育,组织好全院驾驶人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 驾驶车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院的有关规定,不违法驾驶,不要特权,不开霸王车、赌气车,不带故障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技术故障时,驾驶车辆人员应立即报警,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车管部,车管部协助驾驶车辆人员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护工作,严禁故障车辆上路。
日常维护工作主要有:
1.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保持车辆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水、电池水、轮胎气压等符合标准和洁净;
3.各传动连接部位不松动,轮胎螺丝要紧固;引擎无油迹,电池头无氧化物;空气滤清器、机油、汽油滤清器清洁;燃油、冷却水充足,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等。
第十六条 车管部设立技术员和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全院车辆的维护、保养(封存)及安全性能状况。组织驾驶人员学习车辆知识,办理车辆报修、年审和驾驶证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附属设备购置、零配件购买均须由驾车人填写《市法院车辆维修、换件报修单》,经车管部检查审核后,经保障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车辆才能进入市定点的汽车修理厂检修。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中发生故障需修理,在广州市区内的,到市定点汽车修理厂维修;在外地出差的,维修项目须向车管部通报,经保障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维修。
与车辆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名、车管部审核并登记,经保障中心领导审批,才能到财务科报销。100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送修车辆应由车管部做好接送车工作。接车时应按维修项目严格验车,验车合格并由驾车人签名后,方可将车提回。
第二十条 车辆用油凭车辆配发的加油本对车号到广州市定点的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加油人必须在加油站的加油本上签名、并登记公里数。
第二十一条 不按审批程序送修车辆、购买零配件,无正当理由将车交给非定点厂维修,以及修车、购买零配件无正式发票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当用车:
(一)未经批准将本院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或者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二)公车私用;
(三)非执法执勤将车开往饮食、休闲、娱乐等场所;
(四)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目的地;
(五)酒后驾驶;
(六)违法驾驶;
(七)其他违反规定用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用车人、部门批准人应对用车的真实性负责;凡不当用车的,责任人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纪律检查并按规定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不当用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须追究责任人相关行政与纪律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按30%承担经济责任;擅自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相应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驾车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直接责任人自付罚款。凡因交通违法被新闻媒介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全院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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