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2-09 15:37:0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穗中法〔2015〕3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关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9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机关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确保我院消防安全,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责任划分办法》(穗中法发〔2013〕106号),我院安全工作由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年初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用电安全责任制度落实。
二、从2015年1月开始,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干警担任本部门用电安全检查员,每日检查本部门用电安全情况。各部门用电安全检查员名单应当报综合保障中心物业部及法警支队警务保卫科备查,方便联系和共同督促落实安全用电工作。
三、办公区域禁止使用取暖设备、冰箱、电磁炉、微波炉、金鱼缸和电药煲等家用电器。使用电水壶煮开水,应当到饮水间标志有电水壶烧水专区处煮开水,并使用烧水专线插座,禁止在办公区域内使用拖线板接插电水壶烧水。违反规定者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需加热饭菜和煲中药的干警,应当到院招待所一楼大堂使用综合保障中心提供的微波炉和电药煲加热饭菜和煲药。
五、保障中心物业部及法警支队警务保卫科将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现不按规定安全用电的情况,检查组将针对安全隐患印发用电整改通知书到其部门,限期整改。
六、对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两次以上拒不整改的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除将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在院内网进行通报外,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的资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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