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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0 18:01:5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东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应用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运维等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信息化项目的需求调研、立项、招标、实施、验收、归档、运维,凡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组织实施,且预算资金在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上级和本市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实效原则,坚持效率、效益、效果并重,防止盲目超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下称行装处)、综合保障中心和监察室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法院信息项目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具体包括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费概算、建设方案、立项申报、采购申请、标书制作,以及项目实施、资料管理、项目验收、付款申请、项目资料归档、项目运维管理等工作。办公室应牵头组织成立信息化项目建设组, 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组应当包括办公室、行装处、综合保障中心、监察室、项目需求部门工作人员、项目施工单位派出的具体实施人员;如有需要,可聘专家;如项目聘请了监理单位,还应该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对于重大复杂项目,在建设的各阶段,可视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聘请专家应遵循《广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制度》。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组组长牵头负责项目建设。
第七条 行装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经费审查、预算安排、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和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综合保障中心参与标书制作,负责办理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等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室负责监督信息项目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全过程,保障依法依规建设。
第三章需求调研
 
第十条 办公室依据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上级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确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应项目的需求调研。信息化项目需求调研包括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匡定经费概算、制定建设方案、撰写立项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初步匡算出项目所需的经费概算,以此为依据开展项目立项申报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方案须经办公室信息化例会讨论通过。可行性报告、建设方案要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公示后的方案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附信息化例会讨论记录。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在立项申报过程中,行装处依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当年的预算。
第十三条 对于需求迫切的信息化项目,可作为当年度的计划外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申请。办公室做好需求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行装处负责调整当年度的预算资金,分别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该信息化项目列为当年度的计划外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向市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办公室、行装处应按照相关要求提前完成项目需求调研、预算安排,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办公室、行装处负责将项目建设报告、项目建设方案、专家审核意见、预算资金等材料作为项目立项申请依据,分别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和预算资金。
 
第五章 招标书制作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预算资金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报告、方案等材料牵头制作招标书。项目负责人在牵头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充分对市场调研,引入竞争机制,确保招标文件相关指标具有合理的竞争性。
第十七条 项目中总价格占较大比例的软硬件产品,其指标、性能、价格要参考三家或三家以上主流产品厂家提供的参数,确保其前瞻性、先进性、实用性,若各主流厂家意见发生严重分歧,则在参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本院信息化部门集体讨论的意见为准。产品的选型还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综合上述意见和建议后,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修改。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软硬件设备的市场价格,使项目预算资金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最后形成的招标文件要提交信息化例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领导审批并附信息化例会讨论记录,通过申批的招标书要通过内网在技术部门公示。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十九条 综合保障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办公室召开信息化例会,预先对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并推选一名评标代表,评标代表须严格按照集体意见参与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评标代表应将评标过程和结果向信息化例会报告,并与综合保障中心商议项目后续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保障中心将招标结果上报案院领导审批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组起草合同,报院信息化部门进行技术审核,报需求部门进行需求审核,再报行装处审核,并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计划表,并将项目实施计划表上报院信息化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并报院领导阅知,同时送该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表,监督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并每周向院信息化部门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施工单位按合同提供软硬件设备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核对软硬件设备,确保与合同要求相符,如发现有不符,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和严重影响实施进度的问题,除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外,应将其具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化部门领导、重大情况要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调研情况不尽相同,按照合同无法继续实施,必须对合同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进行增减或更改的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向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增减或更改软硬件设备的申请,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后,必须提交办公室信息化例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院信息化部门领导、院领导审批并附信息化例会讨论记录,严禁未经上述审批增减或更改软硬件设备。若申请增减或更改的软硬件设备金额超出项目投资额10%50万元的,要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报批后另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办公室、行装处、综合保障中心和业务需求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经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项目建设有违规和违反合同情况,应责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组要定期召开项目组例会,以沟通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要问题要在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工作例会上讨论解决。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均要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定期在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工作例会上汇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主体工作完成后,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制作相应的操作手册,放置在内网相应栏目供查阅,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正常使用。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大于和等于100元万的项目验收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 所有项目在组织正式验收之前,应通过本院组织的预验收。办公室牵头成立本院项目预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技术部门、项目应用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实施计划表、项目实施文档等一系列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化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应用部门代表须参加本院预验收流程。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验收报告、本院验收小组意见、专家组验收意见等一系列材料逐级呈信息化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院领导审阅。
第三十二条 行装处应对信息化项目中软硬件资产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章 付款流程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建方向信息化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部门对照项目合同、工程进度和质量,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经信息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行装处按规定办理。
 
第十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应对院各类信息系统资源(含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资源数据库,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新建信息化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六条 要统一规划各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开放数据接口,做到各信息系统之间数据高效准确对接,避免信息孤岛的形成。
第三十七条   要统一规划和管理各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及时准确对数据库数据维护,按相关要求做好数据的安全备份。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质保期后,信息化部门应制定项目运行维护方案,纳入每年运行维护项目中,项目运行维护应纳入每年的信息化建设预算。
第三十九条 已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其更换和报废应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日常运行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先报办公室检修,办公室确定是由运维服务公司保修的,通知运维服务公司修理;如属于本院负责修理的,办公室通知保障中心对外联系送修和配件采购,办公室负责核实修复情况和设备的进一步修复工作,行装处负责监督和财务报销,维修报批须在内网上办理并公示。
 
第十一章项目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每次报批,应将前期各环节形成的审批文件和会议记录一同附卷报批。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制定信息化项目的统一归档编号,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相目资料管理规定》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料归档。
第四十三条 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领导主任对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字才能归档。项目纸质档案交档案科管理,同时制作电子档案。
第四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只有完成建设资料归档后,项目才算完成。信息化建设项目归档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此前与本规定相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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