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件库 > 法院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05 15:02:3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降低犯罪记录对失足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鼓励促进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塑自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我市少年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是指对经本市两级法院审理,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诉讼档案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禁止向任何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除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
第二章封存范围
 
第三条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适用于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已经分案审理的案件和未分案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诉讼档案:
(一)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且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未成年罪犯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由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我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第三章 启动及查询
 
第四条 为确保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的单独存放,在市法院、各区、县级市法院各自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库,对符合封存条件的诉讼档案进行入库管理。
第五条 为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的特别标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档案张贴红色标签,标明严禁查阅,存放于封存库中。
第六条 在市两级法院现有案件和档案管理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录入,实现司法统计等日常管理。
设置电子案卷查阅审批流程,避免随意查阅相关案卷的电子卷宗。
第七条 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档案,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查询。
告知司法机关、有关单位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允许复制查询信息,不得将查询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八条 对已封存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档案或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档案,申请人因法定事由要求查阅成年人或被判处五年以上(不含五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档案的,应当准许,但查阅人对档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要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市两
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适用本工作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124印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