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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05 14:53:5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关于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提高服判息诉率的重要意义
(一)服判息诉率是检验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服判息诉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案件的认同程度,进而反映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程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以人民群众作为检验公平正义的主体,以服判息诉率作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以提高服判息诉率为抓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服判息诉率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服判息诉率的高低,直接反映法院裁判案件的正确性和可接受程度,进而反映出法院公正司法的水平,反映法院为民司法的能力。公正司法解决的是裁决的正确性问题,为民司法解决的是裁决的可接受度问题。公正司法,确保裁决的公平正义,进而避免因错误裁决而引起的上诉再审;为民司法,做好释法答疑工作,进而避免因对裁判的不理解而引起的上诉再审。
二、严格规范庭审行为,转变司法作风
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核心程序,是人民群众可以直接感知的司法审判环节,是法院向人民群众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庭审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司法释明工作,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庭规则,发挥法官对庭审的主导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法官行为举止,严格庭审行为,维护法庭尊严和庭审秩序,用规范的庭审程序取信于民,以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以庭审直播为契机,以庭审活动评查为抓手,切实提高庭审水平,通过庭审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传递司法公信力,进而提高服判息诉率。
三、切实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是否服判息诉的根本所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裁判处理公正。
(一)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顽疾,是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致命伤。在刑事领域,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自由裁量尺度,严格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案件的罪责刑相一致。在民商事、行政领域,发挥案例指导功能,扩宽案例发布渠道,提升发布案例的效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同类型案件处理的指导工作。建立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提示、跟踪、查询体系,统筹处理系列案件、关联案件。通过庭务会议、业务培训、工作请示、指导意见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统一上下级法院以及不同合议庭之间的裁判尺度。
(二)分析发改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发改率是检验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发改案件进行整改分析是提高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遗漏诉讼主体、判超所请、诉讼时效计算不当、因送达等程序问题而产生的发改应重点整改,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责任制、错案追责机制,落实到具体经办人,避免因程序问题而产生的发改案件。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因新证据、新情况等实体问题而产生的发改情况应深入分析原因,着重查找问题,对症下药,总结经验。对于因自由裁量幅度不一致而产生的发改情况,应当严格裁判标准,规范裁判尺度,审慎发改,尊重一审法院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业务学习,正确适用新法新规。加强对新刑诉法、民诉法以及危害食品安全、劳动争议、网络传播侵权等新法新规的学习培训,确保干警正确理解新法新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正确适用新法新规。针对新旧法衔接、过渡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刑事二审开庭范围、刑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小额速裁等问题应当尽快研究,尽快出台业务指导意见。
(四)加强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审判管理制度是实现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提升案件质效的必要手段,是提高服判息诉率的制度保证。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结案均衡度这个关键点,科学制定办案计划,避免因年底突击结案产生服判息诉率降低及案件质量下降的问题。建立健全发改案件评析制度,重点监控案件发改率,实时掌握发改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及时分析总结,确保案件质量。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办案质效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统筹功能、中枢功能和智囊功能,使办案工作进入科学发展轨道,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四、加强司法释明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待
(一)充分利用诉讼信息服务中心平台。诉讼信息服务中心是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全新形式,也是法院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的直接平台。要尽快熟悉诉讼信息服务平台的操作规范,充分利用诉讼信息服务平台将释法答疑贯穿诉讼活动的全程,树立诉讼工作的服务意识,真正实现办案信息主动告知,当事人有问必复。通过主动向当事人进行审判执行节点提醒以及信息告知,对法官进行审判执行工作节点短信预警,规范司法行为,主动提供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及时回复当事人的疑问,实时释明答疑,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传递司法公平正义,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实行全程司法释明。司法公开是当事人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外在形式,司法释明工作是当事人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实质内容。司法释明工作能够及时纠正当事人在法律程序、法律后果等关系其切身利益的事项上的错误认识,让当事人理解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提高人民群众对裁判的认同度,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理解、对法官不信任而引起的上诉,提高服判息诉率。释明活动应当贯穿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司法活动的全程。释明的内容包括对诉讼风险、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及法律问题、事实和证据问题及裁判的释明。尤其对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应当充分释明并将释明的过程记录在案。
(三)规范法律文书写作。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检验司法是否公平正义的标本。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概括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各方的争议焦点,对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作出回应,不得遗漏。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刑事裁判文书应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理由,阐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免于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的理由。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阐明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理由。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针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四)创新司法释明形式。除通过庭审、裁判文书等传统方式外,要创新如诉讼服务平台等释法答疑的新形式。定期发布诉讼情况白皮书,以白皮书为载体有针对性地专门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建言献策,根本上预防纠纷的产生,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具体、易理解且权威的参考,为当事人理性维权提供依据,避免缠诉闹访。充分发挥先决案例的指导作用,尤其在系列案、同类型案件中通过先决案例指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提高判决的可接受程度,提高服判息诉率。创新调解方式,深化和完善诉前联调工作,树立全程调解观念,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五、消除影响服判息诉的不合理因素,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防止滥用上诉权行为。通过上诉拖延实体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而打时间差,以达到周转资金或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或在二审调解时迫使对方放弃部分实体权利的真实目的,都属于滥用上诉权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禁止滥用诉权,将滥用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纳入妨碍民事诉讼的范畴之中,对滥用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实施警告、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二)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公民代理催生的黑律师职业公民代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降低了诉讼效率和质量,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要严格执行《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严格对公民代理人的审查,加强对公民代理的监管,禁止有偿公民代理,制裁非法公民代理行为,规范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9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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