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04 10:44:1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案件审理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维护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抽选方法。参与审理我院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从越秀区人民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和天河区人民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
(二)工作管理。根据各业务庭审理案件实际,为方便抽取和管理,将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编为三组并明确主管庭:
第一组负责参与审理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的案件,由少年庭主管;
第二组负责参与审理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的案件,由民三庭主管;
第三组负责参与审理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的案件,由民四庭主管。
主管庭负责建立共享的陪审员“轮号表”,对本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各业务庭以轮号的方式在本组人员中选用人民陪审员,选中后,向人民陪审员发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通知单》。开庭后,经办法官应当庭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通知单》及存根联上签名确认,并及时将陪审情况报主管庭登记。
业务庭选用人民陪审员,原则上应按分组安排工作。如确因案件性质需要,或本组人员暂时不足,需跨组安排工作的,须与主管庭协商办理。
(三)责任分工。各业务庭提出使用需求并在分配的组别中安排使用。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统筹协调基层法院抽选,分组别将人民陪审员名单及通讯方式通知相关业务庭,并及时协调处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司法行装处负责人民陪审员报酬审核发放。
(四)报酬标准。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合议按半天80元、全天160元标准计领补助。
(五)计领方式。按照人民陪审员报酬标准,由各业务庭按月汇总经办法官确认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通知单》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院财务审核发给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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