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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28 10:53:32】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网络直播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全面反映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全貌,确保人民群众对审判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院通过互联网对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听证、执行、调解)过程进行直播。
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对依法公开审理的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法院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在线访谈也可网络直播。
第三条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宜进行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3.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4.其他不宜网络直播的案件。
第四条 庭审网络直播的形式主要包括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选择网络直播形式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法院决定直播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庭审直播的决定、方式、范围等信息以书面形式一并告知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刑事、抗诉案件还应当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经合议庭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庭审直播。
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播申请的,应征得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同意。
第六条 有办案指标的法官原则上每年至少选择1件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直播的案件应折抵办案指标。
每个工作日一般安排2件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试行阶段每个工作日安排1件。
第七条 庭审网络直播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网络直播的统筹管理、协调、考核。办公室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审管办负责质量评查和办案指标的折抵折算。
各业务庭确定专人负责庭审网络直播工作。
第八条 各业务庭应当制订庭审规范,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并推荐人员参加庭审练兵和竞赛评比活动。
第九条  庭审网络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各合议庭对拟选定进行网络直播的案件,应当填写申请表呈报庭长审批后,庭长批准后报新闻宣传部门审核。
各业务庭应当至少提前7天将申请表提交新闻宣传部门。
第十条 各业务庭申请庭审网络直播案件,应随审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书(状)或一审裁判文书;
2.案情简介;
3.合议庭组成情况。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与业务庭共同确定案件网络直播的形式和具体时间,并商定直播方案:
1.一般类型案件利用数字法庭设备进行视频直播;
2.重要案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在线访谈委托外部网站进行视频直播;
3.对于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或庭审过程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可采用图文直播形式,或者进行特殊处理后再上网发布;
4.执行、调解活动的直播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合议庭应对当事人发表与案情无关的故意诽谤贬损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言论予以及时制止。
合议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退出法庭;决定予以罚款、拘留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本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庭审直播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业务庭应当在宣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决结果报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把宣判结果及时发布在原视频网页下端。
凡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裁判文书,各业务庭应同时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直播时间确定后,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提醒其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十五条 庭审网络直播的具体时间确定后,新闻宣传部门提前三日在广州审判网上发布预告。预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庭审网络直播录播的时间、地点;
2.案件基本情况;
3.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
第十六条 在重要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中,新闻宣传部门、办公室、各业务庭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网络直播的顺畅运行。
第十七条 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要全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注意观察上传网络的画面和声音效果,庭审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或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应同步进行特殊处理;遇到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审判长报告。
审判长根据庭审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新闻宣传部门对各业务庭直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计入年度宣传考核得分。
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各业务庭全年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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