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诉讼指引 > 审限说明
各类案件审限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10 17:45:44】 【稿件来源:中院审管办】 【作者:中院审管办】 【关闭】

各类案件审限情况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于立案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六、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中止审理的期间;

(二)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

(三)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四)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七、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定理由包括:

(一)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复杂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八、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情形:

(一)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