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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诉讼费退费须知(附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
【发布时间:2025-01-13 16:58:51】 【稿件来源:无】 【作者:立案庭】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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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

诉讼费退费须知

1.当事人是指法院裁判文书上载明的予以退费的当事人;收款人是指收取退费的自然人或单位。当事人与收款人原则上应一致,如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应当另行提交指定收款人的授权书:(1)预交人有两个以上的;(2)当事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
2.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有多人的,应由多名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开户行名称应详细到省市某某支行,如××省(××自治区)××银行××××支行。若无法提供详尽银行信息,则写××省(××自治区)××银行××××分行。收款人应填写全称,与收款账号相对应。
4.当事人确认的退费银行账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5.请于本案第一次开庭(庭询)当日将填写完毕并签字(盖章)的确认书,连同预交款票据(即《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下载打印的电子版票据)一并提交跟案书记员。若未能在以上阶段提交的,可在案件宣判前另行邮寄提交。
6.当事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未满18周岁或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并代收退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当事人已经终止或者死亡的,可由权利义务继承者作为退费收款人,须提供相关管理机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或者终止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或者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继承关系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公证文书。
3)当事人公司变更或注销的,提供变更或注销证明材料,并附股东或权利义务承接人的相关材料。
4)当事人是境外法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人和自然人的,可授权代理人作为退费收款人,须提供按照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或其他方式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7.如当事人提供的退费银行账户不准确,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8.案件宣判前,如本人退费银行账户有变更的,当事人应及时重新填写新的确认书,并另行邮寄提交。
9.因当事人未及时提交本确认书或指定退费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法院无法办理主动退费的,当事人可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通过微信小程序(广州微法院微诉讼诉讼费退费退费申请)或线下途径提交资料,另行申请诉讼费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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