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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
【发布时间:2023-01-07 10:00:29】 【稿件来源:立案庭】 【作者:立案庭】 【关闭】

 

法庭纪律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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