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22 10:20:23】 【稿件来源:zxj】 【作者:zxj】 【关闭】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执行案件工作,需你方与法院共同努力,方能保障你方合法权益,实现你方诉讼目的,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请你方配合法院相关工作。
一、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本院将依法开展财产调查措施,实现你方诉讼目的,但客观存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造成你方无法兑现胜诉权利。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你方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恢复执行的权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在下方填写“我方已阅读上述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并已知悉相关的法律后果”并签名(盖章)。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 |
【打印】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