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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20 21:19:58】 【稿件来源:立案庭】 【作者:立案庭】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穗中法202235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在线

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13

 


 

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

对接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2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总对总”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诉讼衔接工作,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一)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诉调对接机制,由人民法院在人社部门组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中,根据人社部门的推荐,选择案件量相对较多、调解积极性较高的调解组织,以及精通劳动政策法规、调解经验丰富和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程序的调解员成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入驻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以下简称广州法院ODR平台)。人民法院、人社部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共同管理。起诉到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经当事人同意的,均可委派、委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就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确认与执行等,积极沟通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可以临时会议等方式随时沟通。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不断提高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

(三)探索推进系统开发和对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建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推进广州法院ODR平台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对接工作,畅通线上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

二、工作流程

(一)调解工作注意事项

1.案件范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对起诉到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均可提供调解服务。

2.书面记载内容。调解程序中,调解员负责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无争议事实、证据,调解程序终结时,调解员应将前述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虚假调解防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等虚假调解情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人社部门报告。

4.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积极使用广州法院ODR平台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在线调解工作。对于调解组织自身受理的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不支持音视频调解功能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以通知、指导当事人,使用广州法院ODR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

(二)立案前纠纷化解程序

5.诉前委派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劳动人事争议的立案申请后应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诉前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进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在接收案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各方当事人,向被诉方发送《调解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并指导被诉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含邮寄地址及电子送达地址)等材料。

6.诉前委派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7.调解结束后的处理。调解结束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在广州法院ODR平台填写《调解报告》(通过线下委派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对案件调解情况进行记载,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并移交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签名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自行即时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其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广州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之规定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纠纷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三)立案后纠纷化解程序

8.诉中委托程序。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委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进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诉方,发送《调解告知书》。

9.调解期限。劳动人事争议诉中委托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为七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10.调解结束后的处理。调解结束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在广州法院ODR平台填写《调解报告》(通过线下委托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对案件调解情况进行记载,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并移交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自愿履行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继续审理。

三、工作保障

(一)试点先行。为确保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先行在海珠区开展三个月的试点对接,组织海珠区人社部门推荐的调解员进行对接流程、广州法院ODR平台使用、调解注意事项等培训。通过试点,验证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对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正。三个月试点结束后,向全市推广铺开对接机制。

(二)案例指引。人民法院应注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切实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定期发布权威、典型的相关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争议各方理性评估诉求,提高纠纷解决质效。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交流,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培训和指导。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应当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方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调解员的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人民法院指派处理劳动争议经验丰富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给予调解员业务指导,提升调解工作质效。

(四)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

(五)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引导广大企业单位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应高度重视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效能、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方式,紧密结合广州实际,因地制宜,抓好相关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

(二)突出工作成效。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应积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督促落实,明确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调解工作指标,确保在线诉调对接落地见效。

(三)加强工作创新。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应积极主动谋划工作,加强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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