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诉讼指引 > 诉调对接
诉中委托调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14:33:1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人民法院
诉中委托调解告知书
20××)粤      民(刑/执)         号(案号)
              
你方与                          (写明案由) 纠纷一案,已由本院(法庭)立案受理/审理。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拟启动诉中委托调解程序。如你方同意,本院将暂停审理,并根据本案争议的性质以及调解组织(调解员)擅长的专业领域,委托(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步移送案卷材料。现将诉中委托调解相关事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调解坚持依法、自愿为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并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评估鉴定等权利。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调解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
2.当事人参与调解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不得超过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不得超过7;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但诉中委托调解最长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最长不超过15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4.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已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5.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原审判员/合议庭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由原审判员/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原审判员/合议庭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庭)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员调解。
当事人签名: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