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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标的额一千万以下)
【发布时间:2020-04-15 12:00:1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人民法院
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
(标的额一千万以下)
20××)粤            民(刑/执)诉前调         
                        
                                 (写明案由) 纠纷一案起诉材料本院(法庭)收悉。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本案于正式立案登记前启动诉前委派调解程序。根据本案争议的性质以及调解组织(调解员)擅长的专业领域,本院决定委派 (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并同步移送案卷材料。现将诉前委派调解相关事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诉前调解坚持依法、自愿为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并享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评估鉴定、申请查阅卷宗等权利。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前委派调解,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2.当事人参与调解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日。
4.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已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5.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无特别约定,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充分履行协议。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继续要求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立案登记。诉讼时效从当事人首次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之日中断。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当事人对诉前委派调解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委派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书面提出。
9.当事人不同意参与诉前调解的,须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并说明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可能在诉讼费用、对方费用负担等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庭)
           
 
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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