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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3-02-27 11:08:19】 【稿件来源: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作者:】 【关闭】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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