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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11:13:28】 【稿件来源: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作者:】 【关闭】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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