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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发布时间:2022-12-03 17:27:16】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被告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可以自行辩护的权利;
4、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提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7、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8、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权利;
9、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10、核对、补充或者更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1、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权利;
12、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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