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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4-06-25 17:49:18】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穗中法建〔20243
XX局:
我院在执行X公司与广东XX公司(下称XX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后我院民事判决确定XX公司应涤除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因XX公司未履行我院该生效判决,XX遂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涤除。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处注明“法院强制涤除”。我院亦依法解除了对XX的执行强制措施。
另据我院了解,本市辖区已有多起司法强制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未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造成法定代表人被强制涤除后长期空缺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设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为此,公司法赋予了法定代表人众多职责,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事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等。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被法院强制涤除后,如后续公司未主动变更追加法定代表人,则造成公司在对外登记信息上长期处于缺失状态。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之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表意的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若长期登记空缺,对公司从事市场交易的可信性、稳定性有不利影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公司在被法院强制涤除法定代表人后,如法定代表人长期空缺,已足以证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异常,有可能存在上述停业之情形。同时公司被注销或吊销与否,对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追索债务的积极性、诉讼方式等均存在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符合法定注销或吊销情形但并未登记注销或吊销的公司,有可能增加债权人的诉累,造成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空转,有损司法权威。同时,贵局若对符合法定注销或吊销情形的公司长期未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亦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以及有损贵局的权威。
针对上述情况,特建议:在贵局及各区范围内,1.对包括XX公司在内的拖延和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审查,督促其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2.对怠于履行变更手续导致公司超六个月无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符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市场主体,尽快依法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理。3.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警示教育,培育和加强其诚信经营,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以及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识。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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