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3-08-25 17:40:21】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司法建议书
穗中法民建﹝2023﹞1 号
广州市XX局:
在上述三宗案件中,业主方以所购房屋厨房未敷设燃气管道导致无法使用明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审查,案涉房屋卫生间已可使用燃气热水器,即已通气到户,满足供气的必要居住条件。而该争议问题源于业主方所购房屋户型为开放式厨房设计,不符合户内燃气设施用气安全标准,无法使用燃气灶具。对上述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第4.2.1条明确“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该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且该问题可通过使用电磁炉灶具替代解决,并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实际上开发商也已为案涉房屋配套电磁炉灶。而案涉房屋为开放式厨房设计户型,业主方购房时已知晓,对该户型不能使用天然气灶具是可以预见的,仍选择购买并收楼使用,属己方权利的处分。据此,对业主方该诉求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装修潮流改变,越来越多年轻人更青睐开放式厨房的装修风格。虽有关部门早在2009年已明文规定开放式厨房不能使用天然气,也作了一定科普宣传。但审判实践中发现,对于开放式厨房不符合燃气安全的规范要求,存在极易引发爆燃或火灾、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隐患的知识,仍有相当部分的购房者不了解,收楼后反悔,甚至为此与开发商、燃气公司产生纠纷。
为防止和减少此类纠纷,特建议贵局制定开放式厨房设计户型房屋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增加不能使用天然气的提示注意条款。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收函后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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