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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3-07-10 17:36:25】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民建〔20226
 
XX公司XX分公司
我院在审理涉你司的多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你司存在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况,具体如下:
在我院审理案件中,均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未明确告知保险费率的情况,且在一审及二审庭审过程中仍不能详细解释或合理说明涉案保险费率的计算明细和依据。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耗了你司在广大客户群体中积累的商誉,有悖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降低你司履约成本,减少纠纷,我院建议: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告知义务。你司应当确保在投保资料中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保人提供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的重要信息,就保险费率对单一客户实行差异定价的标准及相关调整系数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对投保人核定具体的保险费后,告知保险费详细的计算方式及计算依据,确保投保人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之上与你司订立保险合同,杜绝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二、规范保单送达方式,强化责任意识。你司在承保后,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避免采取投保人不触发不生成电子保单的送达方式。严格规范保险凭证的送达流程,强化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责任意识,以降低你司履约成本,减少纠纷。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请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本院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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