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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9:59:44】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穗中法民建〔202219
广州XX局:
院在审理XX等诉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加盟类诉讼13件),查明XX公司宣称有全国连锁门店、可以加盟经营的餐饮项目,承诺向各投资人分配利润分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但实际上未开办相应的实体店。XX公司作为的市场经营主体存在提供虚假广告及信息,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欺骗投资者违法经营的行为,因往往涉及人数较多、多为老年人,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应予加强监管,避免投资者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无法实际取回款项,导致利益受损情况。目前XX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此类经营模式引发的纠纷在广州地区频频发生,而且涉及金额大,故为规范该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特建议:
一、加强对该类情形实施备案制度。贵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该类以加盟为由与相对人签订加盟合同并收取大额加盟费的经营模式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加盟备案制度,以保证市场主体交易的安全。
二、加强对该类情形的虚假宣传进行监管。贵局对此种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期刊、邮寄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虚假招商、加盟等广告,以高额利润诱使投资者、加盟者订立合同,骗取加盟投资款等合同欺诈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三、加强对该类情形进行不定期巡查。对于必须备案的加盟企业,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应对该类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对此予以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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