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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规范指引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10 12:00:47】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司 法 建 议书
 
                                                                              穗中法民建〔2021〕17号
 
 
广东省XX协会:
本院在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发现,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多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直播平台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后网络主播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和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近三年审理的该类案件20余件,均未支持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该类案件反映了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对仲裁条款不重视、对仲裁制度不了解的现状。
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有:(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上述理由的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院近三年审理该类案件30余件,均未支持网络主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该类案件中网络主播较多提出天价违约金有违公平、直播平台存在低俗直播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申请理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其申请未获支持。
网络主播对相关法律制度不了解且无合理行为预期,其与直播平台公司产生纠纷后易陷入非理性的盲目维权中,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和谐良性发展,鉴于贵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承担着推动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责,本院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可聘请熟知仲裁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专家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让其能真正认识和了解仲裁制度,重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合理界定自身的权利义务。
第二,加强法治宣传,引导从业人员合理维权。可加强对仲裁及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从业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从业人员诚信履约、合理维权。
第三,加强规范指引,营造直播行业良好生态。可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督导机制,完善对不良从业行为的投诉、核查和通报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的直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收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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