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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放贷风险管控的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0-11-26 15:20:34】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关于加强银行放贷风险管控的司法建议书
 
 
XX委员会XX局:
本院在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审核漏洞,具体表现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经法人书面授权。银行在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保证合同时,没有核实法人是否已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是否已书面授权,并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第二,缺乏贷后管理。涉案借款人收到贷款后即将大额款项转给其他公司,银行没有持续通过贷后系统监测资金流向,不能及时发现与贷款用途不符的资金流动。疑似银行员工与贷款中介从业人员串通套取银行贷款等现象多发。
本院认为,在当下金融业日趋全球化态势下,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和人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贷后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此本院建议:
一、严格规范相关贷款及担保审核流程,做实尽职调查,落实面签要求,审慎履行资质及授权审查义务,避免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签约行为无效的情况。
二、加强银行从业人员培训,强化职业操守及责任意识,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杜绝银行员工与行外人员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建立并加强贷后管理制度。充分运用金融大数据科技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及时发现与贷款用途不符的资金流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及复工复产的政策。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请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2019)粤01民终16018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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