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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中介管理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9-04-28 14:12:01】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广州XX委员会
近期,我院在审理(2018)粤01民终X号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若干问题,需引起重视。
该案中,卖方最初希望将涉案房屋以286万元出售,但X公司以该价格过高为由,建议降低至280万元,还提出,如经过X公司努力最终成交价格超过280万元的,则X公司可与卖方均分超过280万元的那部分款项作为中介费,并由卖方签署了同意付款的承诺书。后涉案房屋以286万元的价格出售,X公司遂向卖方主张3万元中介费。因卖方在与买方接触后发现买方实际上原本就同意按照286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非是X公司通过努力提升了房价,故拒绝支付该3万元中介费,双方因此成讼。我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利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买卖双方真实意思,采用均分差价的方式收取中介费,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中介机构行业规范,驳回其关于3万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情形并非个案,在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已发生多起。此外,我们还发现,部分中介机构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中还有其他不规范行为:一是不签订书面居间合同。部分中介机构不与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仅让买卖双方或一方签署支付中介费的承诺书,并交给中介机构。居间服务的权利义务没有书面约定,一旦发生居间服务纠纷,买卖双方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收取中介费不公开。部分中介机构不通过与买卖双方公开协商的方式约定中介费,而是私下找买卖双方或一方收取,并极力避免买卖一方知晓对方支付中介费的数额,以达到其隐瞒信息收取更多费用的目的。三是中介服务流程不公开。居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中介费收取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均缺乏规范性指引,随意性较大,部分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对该行业操作的不熟悉,采用一些不正规的方式损害买卖双方权益。
为此,特将上述情况向贵单位通报,并建议:一、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管理。采用行业自律与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管控。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有效投诉、违规行为较多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必要时采取行业禁入措施。三、注重对居间服务的规范化指引。建立指导性的居间服务流程和规范化居间合同文本供中介机构使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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