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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籍犯罪嫌疑人讯问及后续工作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8-11 09:03:04】 【稿件来源:刑一庭】 【作者:文方遒、曹昭明】 【关闭】

  

司法建议函
广州**局:
我院近日审理被告人威廉姆斯·弗朗西斯(Williams Francis,以下简称弗朗西斯)犯走私毒品罪一案时发现,贵局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弗朗西斯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直接与外籍被告人沟通而未经翻译人员翻译双方对话内容,翻译人员未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其后,侦查人员未将翻译人员的资质材料附卷。针对上述不足,现特发建议如下:
务必要求侦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要求开展对外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及后续工作,注重讯问时对使用语种的主动把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对定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翻译人员的参与是讯问外籍犯罪嫌疑人必不可少的一环,其目的既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基础。翻译人员才是受翻译公司指派、具有翻译资质的人。即使相关的侦查人员通过专业八级英语的考试,根据“翻译人与侦查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的法律规定,其也无权进行翻译。虽然本案的被告人长期生活在中国境内,对中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可以预见其要求使用的庭审语言为英语,在讯问过程中本应使用英语与其进行沟通。在本案中,侦查人员能够按照规定为被告人聘请翻译人员,但在讯问过程中对讯问语言语种的使用掌控不严,经常任由被告人使用其熟知程度低于英语的中文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甚至侦查人员有直接用英文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出现。翻译人员在讯问时参与程度不高,实际并未达到死刑证据规定中所包含的立法目的,现被告人弗朗西斯在庭审时翻供称讯问笔录与其真实意思有误差,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未对中文达到通晓程度,不应采用该讯问笔录的意见。正是由于对讯问时翻译问题的疏忽和随意处理,导致一系列的证据瑕疵,如讯问笔录遗漏翻译人员签名、翻译人员资质证明未附卷等。此外,由于贵局侦查人员未能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为确保讯问笔录能够反映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院在审理过程中专门另行聘请翻译对前三次讯问录像进行确认,将讯问内容翻译成中文件,并由法官助理对翻译件与移交的侦查卷宗中的讯问笔录进行比对。这一系列流程本非必要且可以避免,但由于贵局侦查人员的意识不到位,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侦查人员必须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以完善讯问程序及配套证明材料,避免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有力地打击犯罪。请贵局在收到我院司法建议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整改及加强监督等情况函复我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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