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建议 > 司法建议书
关于推进“僵尸企业”清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4-25 09:50:45】 【稿件来源:商事庭】 【作者:郭一鸣】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穗中法民建20167
广州市**委员会:
我院近期收到的破产清算申请中,有不少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广州市万宝冰箱有限公司、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企业公司等。这些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往往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进行破产清算。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这些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企业已停止经营多年,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企业仍在开业中,上级主管部门未及时组织清算工作;(2)企业已搬离工商登记住所地,相关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企业未派人参加破产申请听证会,也未提出异议;(3)企业资产产权不清晰,且普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在实际处置中可能面临障碍;(4)企业存在职工安置问题,容易产生维稳隐患
最近,中央就清理“僵尸企业”不断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可以预见,随着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日益深入,今后还会有更多类似这样的国有企业将被申请破产清算。贵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为了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供贵委研究处理:
一、加强识别和分类管理,督促企业开展清算工作
“僵尸企业”不是法律上专有名词,在依法清理“僵尸企业”之前先要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识别标准,并做好分类管理,以便按照中央“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处理原则对症下药。如拥有优质资产的企业优先考虑兼并重组,而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则依法启动破产程序,然后再根据挽救可能性的大小来决定是采取重整还是清算的方式。尤其是长期停止经营或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督促其开展清算工作;而对于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要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必要时可设立清算办公室专门负责这些企业的后续清理事宜。
二、统一组织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清理“僵尸企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操作实施难度巨大,尤其是部分老国企,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各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衔接将容易导致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因此,贵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如国资、法院、工商、税务、银行、国土和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清理“僵尸企业”的各项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开展。另外,据普遍反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开展工作时障碍重重,且难以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信任。所以,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可以规范“僵尸企业”的清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成立破产专项基金,保障破产顺利实施
目前对“僵尸企业”启动破产程序还面临着不少的障碍,其中最为凸显的就是关于企业破产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因为破产案件一旦受理,必然面临着公告费用、审计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的支出,甚至大量的“僵尸企业”还存在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随着大量的“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支付破产费用往往难以开展相应的工作。当前,深圳、杭州、温州等地都建立了由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的破产专项基金,从基金的运作来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建议广州也要抓紧成立破产专项财政基金,保障“僵尸企业”的破产能够顺利实施。
四、做好职工安置预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当前环境下,有无职工安置问题通常决定了该“僵尸企业”清理的难易程度。尤其是老国企的职工,大多数都难以接受下岗的现实。像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涉及到258名员工的安置,其中在职职工9人,退休职工249人,如安置不妥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在处置这一类“僵尸企业”时,要做好职工安置预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在企业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同时,要有效增进离职员工对“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消除潜在的维稳风险隐患。
五、建立破产预警系统,防范企业破产风险
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企业经营失败也是市场竞争的普遍现象,建立破产预警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企业经营失败后可能出现的破产风险。比如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经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发现企业一旦达到破产风险阀值,就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战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虽然企业进入破产后还可以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涅重生的机会,但重整失败则意味着要宣告破产。因此,建议贵委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在企业被列入破产名单之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尽量降低企业的破产风险。
以上建议请贵委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函告我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54
 
【打印】 【关闭】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粤ICP备10019986号-1  @copyright201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0网上报警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 邮箱账号:gzssfw@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