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2-16 08:48:1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 东 省 从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从化市公路管理局:
本院受理的(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温**、温**、曾**诉被告从化市公路管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判决你局赔偿135722.35元给原告温**、温**、曾**。(案情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你局的职责包括从化市内公路的养护,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畅通,事发路段的紧急避险区属于养护范围内。本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从化市吕田镇连麻村路段的紧急避险区,事故的后果为车毁人亡。涉事的公路由你局负责路政管理和养护,在本案中,虽然你局提供了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前后的公路养护巡查记录,但从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来看,该紧急避险区内的部分路面长有杂草,地面铺垫的砂石,显示长时间未进行过翻松,路面已硬化。原告温**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事发路段发现刹车失灵的情况下驶入紧急避险区后,冲出避险区车道翻车肇事,造成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证明紧急避险区没有起到应有的紧急避险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你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该紧急避险区的路面符合紧急避险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因此,亦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本院特向你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望能引起重视,加强监管,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排查公路养护盲区,确保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及其附属组成部分如紧急避险区等路面设施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标准,以保证公路行车安全畅通,尽量避免此类事故再度发生;
二、完善公路养护记录:进行养护后做好记录,除文字资料外可附照片等,当发生诉讼争议时,可作为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据。本案属于人身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较为完善详细的记录和照片可以作为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建议请贵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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