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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银行内部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1-11 14:35:4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穗越法金建字[2015]5号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当场登记立案,而原告亦应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撤诉处理。我院在过往立案中发现,有部分银行以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然上述《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若对银行起诉当场登记立案的,银行必须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为此,我院提出如下建议,希你行敦促所属分支机构及时做好案件诉讼费交纳工作,以避免发生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
1.完善银行内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用交纳的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节奏,务必在法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完成诉讼费用划款手续,必要时指定专人跟踪和负责;对于委托律师办理立案的案件,通知律师及时向银行转交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要延误。
2.对于内部审批时间较长的,建议在起诉前先行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做好诉讼费用预算,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希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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