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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少夫妻共有房产登记纠纷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1 08:55:2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穗中法民建201417

广州市**中心:

近来,在我院审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发现多起因贵中心就夫妻共有房产核发的房产证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登记权利人单方转让财产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由于登记权利归属与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交易相对人信赖登记而发生交易,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则以损害其共有权利提出异议,引发争议,法院裁判在维护产权安全和交易安全两种价值之间,难以取舍,且无论如何裁判,终会牺牲另一价值,社会成本过高。

为此,从改进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制度,提高夫妻共有房产的登记与真实权利相符的程度,以维护产权公示公信效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促进安全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贵中心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申请人申请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产的产权登记的,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在登记簿及房产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申请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产的产权登记为个人所有或按份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对拟登记房屋产权归属或共有性质及份额的书面约定,并在登记簿及房产证上作相应记载。拟登记为按份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或处理情况函告我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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