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购销合同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1 08:52:5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民建〔2014〕13号
中国**局:
本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银行在为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时,疏于对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及合同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当买方以不存在交易关系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时,银行将面临巨大的坏账风险。
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保理合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潜藏风险不尽相同。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买卖双方因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购销合同存在瑕疵,将影响保理方向买方的求偿权。为此,特建议:
一、督促商业银行注意把控保理服务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当谨慎地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对合同的签订过程、履行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保理合同的基础债权真实存在,避免因卖方履约瑕疵或买方不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
二、引导商业银行完善保理客户信用审查制度,审查交易背景,充分利用保理行和监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防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请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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