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1 08:50:1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行建〔2014〕1号
广州市**局:
本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因治安行政处罚所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部分案件在实体与程序上存在瑕疵。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权的正确适用,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化解社会纠纷及矛盾,特向贵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在处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应该主动调解,并注重调解的实效,体现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慎用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做到合法合理。
三、在程序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该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及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时做好相关笔录,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清楚记载上述程序并存档以备查阅。
以上建议,请贵局予以重视,并督促下级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请贵局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函告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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