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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管理费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1 08:47:3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穗中法民建20144

中国**局:

本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部分外资银行存在向客户收取高额贷款管理费(或称账户管理费)的情形。如向安文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47448号】,双方签订的无担保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安文每月需按照贷款金额的0.69%向渣打银行支付贷款管理费。本院认为,贷款管理费应予规范。一方面,此类费用有 以贷收费之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三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收取贷款管理费有违此规定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法原则,贷款服务的主要对价是利息,贷款管理费对应的服务内容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其年化费率却已接近贷款利率标准,实质上是贷款利率的变相提高。为规范贷款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院建议:

一、督促外资银行组织自查整顿,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项目,定期深入各银行网点进行现场访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全辖区范围内通报。

二、要求辖区内外资银行在其官网及网点大堂内向消费者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并建立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答复,依法查处。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件:(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4744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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