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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定损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1 08:44:0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穗中法民建20143

中国**局

本院在审理车损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因与被保险人发生理赔争议而未及时定损,导致涉案车辆实际损失存疑。以黎绍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02]为例,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黎绍端报案后,认为其存在骗保可能而未赴现场查勘,黎绍端随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车损,保险公司尽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也因无相反证据支持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定损义务独立于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可先核定车损状况,再确定是否赔偿。及时定损既是保全车损证据,防范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之需,也是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止损失扩大之举。有鉴于此,本院建议:

一、督促保险公司完善查勘定损流程,及时履行定损义务。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即使存在理赔争议情况,也应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查勘定损。

二、建立定损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于保险消费者反映的拖延定损情况及时登记、调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保险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查勘定损。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件:(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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