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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讼调解组织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32:15】 【稿件来源:】 【作者:陈 亮】 【关闭】

从化市**委员会:

群众间矛盾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群众间矛盾纠纷能否有效化解,直接关系我市社会和谐与稳定。贵单位作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了非诉讼调解组织在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方面的前沿阵地作用。为更好的发挥非诉讼调解组织的该重要作用,现将我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馈和建议如下,希望贵单位通过调查研究,在我市全面建立起非诉讼调解组织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提升我市非诉讼调解组织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和实效。

一、非诉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重调解结果轻事实固定

现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在处理纠纷时存在重调解结果轻事实调查固定的弊端,从而导致纠纷经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需从零开始调查案件事实,前一阶段非诉讼调解组织已开展的工作无法有效延伸至诉讼阶段,原本事实清楚的纠纷变成举证困难的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成为纠纷当事人比拼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2、错过固定纠纷事实最佳时机

我院在开展审判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处理初期对纠纷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但在调解深入或进入诉讼程序后却对己方不利事实予以否认,从而导致纠纷处理复杂化。我院认为,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第一时间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反映情况或要求处理。在纠纷发生早期,当事人对责任大小、责任承担等思考较少或思考不深入,对事实调查抵触情绪较低,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一般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会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纠纷发生原貌,此时是调查事实、固定事实最佳时机,而非诉讼调解组织未能抓住这固定纠纷事实的最佳时机。

二、非诉讼调解组织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具体做法

1、开展调解工作前先行固定纠纷事实

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不对纠纷当事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调解,而是对纠纷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在纠纷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调查笔录签名确认后再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后固定纠纷事实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前不同意事实调查或不同意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的,在开展调解无果后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对双方无争议事实进行记载,并由纠纷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作用和优点:

1、有利于非诉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固定纠纷事实,非诉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重点就是运用法律、道德、民俗、亲情、生活习惯等在当事人间确定、划分责任,由于已经将纠纷主体、纠纷起因、经过及结果等事实予以固定,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责任较大或对己方不利,但已没有机会否定已固定事实,只能根据已固定纠纷事实及法律规定争取对方当事人理解来减轻责任。

2、有利于人民法院快速审理纠纷

如经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由于非诉讼调解组织已对纠纷事实进行固定,原告一方起诉时比较容易举证,原告只需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调查笔录即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纠纷事实已固定,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已固定事实,人民法院依据已固定事实开展调解或进行裁判即可。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陈

从化市人民法院

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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