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设施日常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30:10】 【稿件来源:】 【作者:王石辉】 【关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穗南法民建字[2013]10号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
我院审理原告熊来旺、陈科花诉你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穗南法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你办事处赔偿原告熊来旺、陈科花92517元。上述判决,基于你办事处作为事发台阶所在河堤管理养护单位,未在台阶所在河堤设立栏杆和警示标志,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故应对熊莎莎溺水死亡事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鉴于我区河道密布、水利设施众多的实际情况,为避免类似溺水事件再次发生,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特建议如下:
你办事处对于所管理的水利设施等应做好日常管理、养护,查找漏洞。特别是在暑假期间,配合做好水利设施邻近学校,村落人口集中地段儿童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5天内函告本院。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王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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