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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29:12】 【稿件来源:】 【作者:黄万胜】 【关闭】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穗花法行建[2013]2

 

广州市**局

我院于201324受理原告广州谜底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穗花法行初字第8号。我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问题如下:

1你局于2012329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将原告的涉案产品及工具作为证据先行保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4号,但直至2012119,你局才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涉案产品及工具,证据先行保存时间长达半年以上。

2你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原告,易导致无效送达,你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建议你局根据上述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调查、检验等事由扣除的时间,应提前向当事人释明原因。
2、规范送达程序,建议你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关于送达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程序,同时制作格式规范的送达回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行政庭黄万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0一三年十月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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