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13〕穗萝法建字第8号
广东省**公司:
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离不开送达的高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的一种,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之下,邮寄送达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送达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仅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通过贵司邮寄的邮件就达5000多封,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邮件丢失,无人处理。在寄送的五千多封邮件中,有数十封邮件丢失,下落不明。总体而言,丢失的邮件在全年寄发的邮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影响较大。由此产生的诉讼程序障碍影响了诉讼进程,不利于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邮件丢失之后,并无专人处理,而是寄件人周转于多个部门之间询问处理结果,依然无人答复。
二、邮递速度较慢。尤其对于发往外省的邮件,某些邮件收寄后在十几天内都未有妥投情况或显示仍在投递中。
三、回执记载不明,回执底单回笼过慢。对于收件人的收件情况和签收状态,主要是通过回执显示。然而大多数的回执上都并未填写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证件名称与证件号码,以至于无法得知何人收件。而在退件的情况下,在退件原因一栏并未具体载明退件原因,某些邮件退件单上只显示退件原因为其他。另回执底单回笼过慢,且回执很多是残缺不全的,影响了寄件人了解收件情况。
四、查询渠道较窄。由于每日寄发的邮件较多,查询时需一次查询多封邮件。贵司的查封方式主要有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短信查询等。电话查询每次查询限查3封邮件,无法满足查询的需求。网络查询中,妥投情况上传较为滞后。短信查询并无相关回复。
为加强对邮寄送达规范化的指导,改善法治环境,将程序正义落到实处,同时降低邮政公司自身的法律风险,现特向你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邮递员的责任意识和细化签收流程
送达情况攸关案件程序的流转,因此建议对法院专递的邮件要有别于一般邮件,应强化邮递员对法院专递邮件的责任意识。其一,对于无联系电话或者联系电话有误的邮件,要求邮递员必须前往邮寄地址进行送达,实在无法找到邮寄地址的在退件单上予以注明,勿以无联系电话或联系电话有误为由将邮件退回法院。其二,把好签收关。在签收一栏详细载明收件人(或代收人)的姓名、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证件名称与证件号码。
二、提高投递、回执回笼的效率,减少邮件的丢失
法院邮寄送达的很多材料都具有时效性,而回执作为附卷的送达情况说明,十分重要。因此,建议邮件投递以及回执的回笼要高效、快速,且回执底单要尽量保存完整。另外对于邮件的丢失,建议设立专人跟进处理丢失邮件问题,并将相关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寄件法院反馈。
三、拓宽查询渠道,设立法院专递查询专线
由于法院专递收寄的邮件数量较大,查询的次数繁多,建议区别于一般邮件的查询,设立法院专递查询专线,不受查询邮件个数的限制,这样既解决了法院专递的查询难问题,也避免了过多占用一般邮件查询通道的情形。另外还可以采取电话查询记载下查询单号,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批量回复查询结果等多元化查询方式。
以上建议望你司研究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在30天内函告本院。
联 系 人: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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