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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证据保全工作时效性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21:35】 【稿件来源:】 【作者:董春阳】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穗海法建[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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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益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昆明豪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2) 穗海法知民初字第950号〕业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曾就被诉侵权事由向贵站投诉,并取得受理回执,但回执并未说明处理的具体情况,由于权利人无法提供贵站处理投诉过程的包含侵权产品具体情况的记录,故仍需办理证据保全。如果投诉站存档的资料、图片内容详实充分足以认定权利标的和被诉侵权标的的异同,那么权利人在会展期间可安心参展而不必急于诉至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既保证会场秩序不因法院调查取证受到影响,又可免除投诉方担心证据流失的后顾之忧。另外由于广交会开展时间短,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时间紧迫,而我院经办人员去广交会采取保全措施时经常面临出入手续办理的困难不便,而且展会负责人每届并不固定,配合工作难以落实。

为保证证据保全工作的时效性,特建议:

一、建议贵站处理侵权纠纷时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图片文字等资料和侵权产品图片文字等资料均作存档,并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签名及主体资格信息,形成内容详实的投诉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意见记录,并给投诉人留存备份以便提起民事诉讼之用。

二、建议贵站针对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和流程,以便协调工作。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民四庭  董春阳

  

 

                            二○一三年四月  

                               

抄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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