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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噪声污染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20:29】 【稿件来源:】 【作者:何洁、陈宇帆】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穗天法民建[2013]01

广州**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谢军、钟彩红、黄红兰、夏蓉、陈友芳、黄广宇、王朝霞、黄润荣、罗刚跃、胡经代诉被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十案,发现你单位在涉案路段的降噪方面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为进一步降低噪音、保障道路周边居民有较安静的生活环境,特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城市道路的快速发展,已经对道路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人们对道路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道路的经营者及管理者,你单位应当继续加大降低噪声的整改力度,以期使道路周边居民的居住区域达到良好的生活氛围。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因此,本院针对此案件作出以下具体建议:

1、根据你方提交的《关于华南快速路中山收费站西出口路段隔音屏建设方案说明》及草图,马上落实实施在中山收费站西出口路段(华南快速路华师段)现有隔音屏两头分别增加直立式隔音屏86和弧形隔音屏40,共126

2、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道路两侧的绿化植被,帮助降低噪音、减少汽车尾气及粉尘污染。

3、增设道路标示,在不同路段的显眼位置分别设立警示标语,加强宣传,防止过往司机乱按喇叭。

4、与时俱进,依靠不断发展的降噪技术和不断更新的降噪材料,及时对已有的道路进行修整和完善,以达到标准为目标,进一步降低噪声,减少污染。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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