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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信用卡发放及管理流程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19:09】 【稿件来源:】 【作者:吴德武、陈靖宇、凌小凡】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穗越法民二建字[2013]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近年来,在我院审理的银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中,发现相关银行的信用卡发放及管理流程中有三点不足,会增加银行机构在此类案件的败诉风险:

一、银行对持卡人是否收到该信用卡的证据不足,由于银行普遍以邮寄方式送达信用卡,部分案件中,银行没有保存送达回执,或者保存了送达回执但签名样式与办卡时预留的签名样式明显不符,而银行又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实持卡人已经收到信用卡。二、银行对部分有争议的消费项目无法举证,诉讼中,不少银行在当事人提出消费疑问时无法提供争议交易的POS机签购单,以证明该消费已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而仅仅提供其内部账单信息;若无其他证据印证,则银行可能会有败诉风险。三、银行无法证实信用卡消费明细清单已送达给持卡人,可能导致银行的相关诉讼权利的丧失。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规范领卡行为。对于现场领卡的,银行必须要求领卡人签署领卡确认函;对于目前普遍采用的邮寄送达信用卡的,银行交邮时必须在快递单上注明邮件内容及卡号,该快递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签收时由邮局(或快递公司)查明签收人身份并记录相关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等,再由银行取回单据原件或加盖有邮局(或快递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二、取回POS机签购单。主张持卡人刷卡消费的依据,除了有在银联系统中保存的电子记录外,银行还应提供书面证据,即按照相关协议或规定,通过银联从特约商户处取回有持卡人本人签名的POS机签购单。签购单最好一式四联,由商户、消费者与发卡行、收单行各持一份。签购单可以与消费明细清单共同佐证相关消费行为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三、规范送达消费明细清单。消费明细清单既可以在打印纸质版后采用普通的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注意事项如上所述),也可以通过申领人自己填写的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但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银行均需保存好相关送达凭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一三年八月八

 

 

联系人:民二庭(吴德武、陈靖宇、凌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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