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11:59】 【稿件来源:】 【作者:丁阳开】 【关闭】
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刑建〔2013〕2号
广东省**局:
本院在审判(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4号郑铭东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郑铭东通过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快递方式向被害人李某邮寄爆炸装置,李某拆看邮件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残疾。以上结果,与顺丰公司未能认真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未能对邮件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不建立收寄验视制度造成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对被害人做出赔偿。为此,特建议:
一、对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制度的订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完善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促使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收件人、邮递企业员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二、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应尽快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协调,及时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 系 人:刑一庭 丁阳开
二O一三年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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