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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公证活动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10:08】 【稿件来源:】 【作者:谢琼丽】 【关闭】

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民建20134

广州市**局:

本院在审理案外人陈金国与被申请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王永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2穗中法民申字第264号)中,发现王永琏凭借陈金国委托何嘉辉与梁崇允办理涉讼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等事宜的(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4831号公证书,申请办理房产证。市国土房管局经审核后注销了陈金国的房产证,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5215190号房地产权证给王永琏。后市国土房管局在另案诉讼期间向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要求撤销(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4831号公证书(委托书),公证处于2010830作出穗证撤〔20106号《关于撤销(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4831号公证书的决定》,认为他人提供虚假资料、假冒陈金国签名而骗取公证书,遂作出撤销(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4831号公证书的决定。经法院向公证处核实,办理(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4831号公证书的公证员确认陈金国并未到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公证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法定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如提供虚假或错误的公证文书,不仅会损害公证机关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而且会导致司法机关根据虚假或错误的公证文书作出错误的司法判决,也会连带损害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因为,为维护公证活动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增强公证活动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特建议:

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时应加强对公证事项的实质审查。公证事项不仅需形式上符合公证要求,公证机关亦需加强对公证事项、文书等真实性的审查。公证机关在对相关事实和关系进行公证时可以通过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等手段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以保障公证文书切合实际情况,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加强对公证机关公证文书质量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错误或虚假的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不仅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甚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建议司法部门严把公证质量观,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将公证文书的质量考核与公证员的绩效考评相互挂钩,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对滥用公证权的情况予以处罚。错证和假证不仅会损害公证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错证和假证被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则会损害司法程序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加强对滥用公证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错假证。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人:立案二庭 谢琼丽

 

 

 

O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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