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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09:55:51】 【稿件来源:】 【作者:赖汉穗】 【关闭】

广 州 市 白 云 区人 民 法 院

司法建议书

 

穗云法民建〔20123

 

广州市**办公室:

我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珍、岑德辉与被执行人陈家义房屋搬迁纠纷一案中,发现陈家义长期罹患尿毒症,视力、肢体均为肆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涉案房屋为陈家义家庭唯一住所,不宜强搬,故函请市住房保障办为陈家义解决廉租住房。近日,市住房保障办函复我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陈家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7680元,故无法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鉴于上述情况,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修订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贵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检索显示,《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穗府[2007]48)20071218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经于20101218失效, 有效期届满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建议贵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文件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二、建议适当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2010521,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出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063号),将作为收入线标准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到9600元以下,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住房保障的普惠度。然而,随着的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特别是房价及房租较两年前均又有了新的提高,如维持原有标准,将可能缩小住房保障的普惠范围,故建议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予以适当提高。

三、建议加强对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低残疾等级残疾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

2012111,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转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12〕1号),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只对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实施加分措施,未照顾到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家庭,建议在新的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一并加强对住房困难、低收入、低残疾等级残疾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

    四、建议增加对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

我市当前的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是由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低收入”符合住房保障的首要必备前提。然而,社会上也存在这样的一个无房群体,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9600元,但由于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难或人为事故等变故,长期生活成本高企,实际可用于衣食住行、解决温饱问题的资金远低于9600元,甚至入不敷出、举债度日。例如我院办理的被执行人陈家义房屋搬迁纠纷一案,陈家义于20065月罹患高血压、糖尿病并发症,后发展至尿毒及肾衰。20106月,陈家义因病实施了右小腿切除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陈家义为视力、肢体肆级残疾。虽然陈家义夫妇每月养老金收入约3500元,但因陈家义每周须血液透析3次至今,每月各类治疗费用合计需7500元,长期高昂的治疗费用使得陈家义家庭陷入严重经济危机,其生活压力和困难程度不亚于低收入家庭。陈家义家庭目前不享受住房保障,如果在未解决住房安置问题的前提下强制将其迁出,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维稳问题。我院认为,将此类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排除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之外,不利于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值得商榷。因此,为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广东,建议新办法从保障对象、保障方式、打分标准等方面增加对此类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事实上,原有的《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如果上述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变化或消失,不再符合原有保障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相关规定调整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件:1.《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关于批转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12〕1号);

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函;

4.关于协助解决陈家义家庭住房问题的复函(穗住保函[2012]544号)。

 

联系人:执行局赖汉穗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2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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